J9九游会真人游戏第一品牌王雍君:数字经济时代税制进化与税基择优-基于价值保护和信息约束

  新闻资讯     |      2024-11-20 22:26

  J9九游会真人游戏第一品牌王雍君:数字经济时代税制进化与税基择优-基于价值保护和信息约束数字经济发展不仅引发税收政策方面的广泛挑战,还对现行税收体系的基础框架施加了适应性进化的巨大压力。因此,除寻求恢复税收原则实施有效性外,诉诸税基择优促进税制进化至少同等重要。本文将税制进化定义为保护经济价值和降低信息约束齐头并进的动态过程,该过程通过税基择优驱动,满足三项择优标准:契合数字经济特征,收入稳定,扭曲效应最小化。据此鉴别的占优税基依次为消费型主体税基、中性化税基和矫正性税基,涵盖六个占优税种:终端销售税、消费支出税、现金流量税、租金调节税、代谢流量税和地方附加税。通过创建和实施简易登记制度等配套安排,占优税基和税种能够在相对较低的信息约束下运作,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协调一致的税收保护,还支持一系列重要的公共价值,包括财政自主性、健康消费J9九游会官方网站、环境保护、透明度、税收公民和税收文明。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尝试对占优税基和税种进行有力论证,为现行税收体系何去何从指明中长期目标与方向。

  目前关于数字经济税收应对的研究依然集中于原则路径的应对,即在现行税制整体框架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寻求恢复税收原则实施的有效性。其背景环境是:所有关键税收原则的实施有效性,比如中性原则、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都在某种程度上被数字经济的主流价值创造方式削弱。高度数字化商业模式的广泛采用,随之而来的去实体化、去中介化和去地域化,使得经济存在和税收存在变得不再显著,经济联结度和税收联结度大为降低,很难识别,甚至完全消失。

  政府有效实施税收政策的难度和复杂性因此剧增,主要涉及两个关键方面:税基转移和利润侵蚀,税收管辖权行使;无论国际税收还是国内税收,欧盟为此提出双支柱应对方案[2]。数字资产成为价值创造主力带来另类难题:如何准确量化和合理分配数字资产的价值贡献?“数字收入”如何定性?这类问题同样属于原则路径的研究范畴,但目前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

  被有效实施的税收政策满足两项一般诉求,即一方面避免妨碍数字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另一方面能够承受数字经发展与科技进步的冲击。两个方面都依赖现行税收原则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有效实施,而且可在现行税收体系的基础结构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实现。

  首先,原则路径隐含地预设,现行税制结构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依然适应;只要原则路径的应对是充分的,基础结构的进化式适应并无必要。基础结构指主体税基和辅助税基及其相互关系。税收体系各个方面都与税基相连,从税法到税种、从税制结构到税收政策、从税务征管到税务稽查。只有明确联系到税基,我们才能对税收体系与税收政策进行适当评价。

  上述预设的合理性应被质疑。如果税收体系的基础结构原本设计良好,以至既适应传统经济也适应数字经济,进化适应的压力就没有那么大,小修小补即可获得新的适应力。如果原本设计不良,而且结构性缺陷被数字经济发展强化和放大,则另当别论。现状正是如此,增值税即为有力例证。作为周转税的替代品,增值税仅在大工业时代早期适应得很好,此后适应力快速退化,在数字经济时代已然沦为应被淘汰的落后税种。[3]

  其次,原则路径缺失终极目的认知,不过问税收的终极目的究竟为何。基于税收与经济相互关系的基本原理,税收体系唯一的终极目的是保护经济价值的创造与分配,即一方面通过中性化课税支持市场机制运作,避免扭曲经济抉择与行为和由其招致的无谓损失,包括以社会福利净损失计量的超额负担;另一方面通过矫正性课税弥补市场失灵,作为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核心工具发挥作用。前者为积极保护,后者为消极保护。

  基于终极目的认知的价值保护原则,提供一种整体应对方法,与基于现行税收原则的局部方法形成鲜明对照。现行税收原则都是特定原则,适合从特定局部进行评价,包括评价对数字经济的税收适应性。这些原则彼此并不协调,甚至相互抵触和对立冲突,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即为明证。总的来说,从现行税收原则的角度讨论税收应对无可厚非,但就税制进化式适应而言,这样的讨论肯定会简化或忽略许多复杂情况和面相,只有转向一种整体方法的应对才能照应到。

  整体方法把税收、经济和生态系统视为相互作用的统一整体,要求认知税收体系的终极目的,据此把价值保护视为唯一“根本的”税收原则,约束原则与其保持一致。它并不排斥、反而包容税收政策追求多重目标。除常被优先追求的收入目标外,税收政策还追求广泛目标,包括收入分配、产业发展、环境保护和宏观经济稳定。整体方法根植于如下核心理念:作为一个复杂系统、包括很多构件的税收体系,虽然不必有逻辑上的一致性,多个政策目标、多项特定税收原则和多种税基实际上可以和谐共存;但必须有一个整体逻辑的价值保护贯穿始终,统筹协调所有重要问题和相关行动。

  最后,现行税收原则假设没有任何信息成本,还假设课税的扭曲效应不能被完全了解,更不可能对其做出完善评价。原则路径的应对虽然“考虑”信息成本和扭曲效应,却从未将降低信息成本和扭曲效应(distortion effect)当作重要目标对待。这本身就是个大问题。历史上,统治者大多追求收入极大化,为此不惜进行掠夺式课税,战争等紧迫情势下尤其如此。与保护性课税相比,掠夺式课税的信息成本低得多,使其很有吸引力,但中长期代价(扭曲效应)和负面后果(无谓损失)惊人:经济衰落、税基缩小进而税收减少,最终导致重压之下的王朝崩溃。[4]

  历史启示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更加深刻。信息成本低但扭曲效应大的课税方式具有长期危害性,小税种亦不例外。扭曲效应是无谓损失(deadweight loss)[5]的主要源头,两者都被数字经济发展快速放大,涉及所有市场类型,包括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储蓄市场和劳动(就业)市场。

  鉴于原则路径的上述局限,税制进化和税基择优的税收应对研究应另辟蹊径。首先应以价值保护和信息约束作为关键路径,所有涉及的重要问题都集中到此路径下加以理解和处理;其次,基于“特征契合-收入稳定-扭曲效应”铁三角框架进行税基择优。特征契合系指所选择的占优税基与税种契合数字经济根本特征,即本文鉴别的价值特征和信息特征。最后,严格定义和阐释价值保护和信息约束。价值保护定义为对正价值活动的中性化课税,对负价值活动课征矫正税。信息约束定义政府收集和使用相关信息面临的各种限制,这些信息对界定、度量和保护税基是必须的,包括有效实施税收征管和税收政策依赖的信息。

  接下来的讨论分四部分。第一部分讨论税收制度与经济形态协同演化,基于古典经济、传统经济和数字经济的区分,主体税基被论证为匹配数字经济核心价值的消费型税基;第二部分讨论数字经济价值特征与税基匹配,包括以中性化课税保护市场活动,以矫正性课税弥补市场失灵;第三部分讨论信息约束路径的税制优化与税基择优,包括创建新的征管机制,结合价值保护原则,筛选与论证占优税基和占优税种;第四部分解释六个占优税种及其相互关系,即联结消费型主体税基的终端销售税和消费支出税,联结辅助税基的代谢流量税、租金调节税、现金流量税和地方附加税。

  从狩猎-采集时代进入农业时代以来,税收制度一直伴随经济形态本身及其转型而不断演化,演化的根本特征清晰可辨:税收制度在进化与退化之间摇摆不定,但主体税基归置于价值重心从未动摇,表明价值保护和信息约束起着真正的支配性作用,可视为破解税制进化和税基择优难题的两把金钥匙。

  依据核心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方式的不同,经济形态可区分为古典经济、传统经济和数字经济。这种划分过于简化,但对分析目的已经足够。

  任何经济体系都有三类核心经济活动——生产、交换和消费,尽管其相对地位和重要性因经济形态而异,也因经济模式(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而异。生产活动创造价值,即把投入转换为产出,创造由产出价值计量的生产价值;交换活动转换价值,即把商品与服务出售给出价更高的买方,使生产价值被转换为交换价值;消费活动实现价值,即以最终商品和服务满足消费者需求,创造可由效用(utility)和健康加以适当计量的消费价值。

  数字经济发展颠覆性地改变了组织生产、交换和消费活动的方式(Kasych A,2019)。高度数字化商业模式和数字资产作为价值共创主力的崛起,共同促成了这一转变。然而,数字经济并没有改变生产、交换和消费作为核心经济活动的事实,也没有改变生产创造生产价值、交换创造交换价值、消费创造消费价值的事实。

  从进入农业时始直至工业初期,除游牧民族外,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活动一直占据经济舞台的中心位置,不妨称之为古典经济形态,其显著特征包括:

  (3)“负价值”很少,产出价值几乎全部进入消费获得消费认同,经济活动的环境与生态影响有限,区分“正价值”和“负价值”并无实际意义;

  (1)交换活动取得主导地位,生产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交换,交换也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实现交换价值,生产与消费被链条很长的交换活动分隔;

  (3)生产-交换过程创造大量未被消费认同的无效产出,整体经济的无效产出/GDP比率远高于古典经济;

  负价值以无效产出、环境成本和租金攫取的形式被大量创造和分配,导致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成为不可能,并引发种种负面后果,包括加剧生态环境负荷,弱化正价值创造与分配的激励效应。

  数字经济发展拉近了生产与消费,生产和交换“被消费套牢”。数字经济有四个基本要素:ICT硬件、软件、互联网接入和互联网群体。消费者以其庞大数目和更为庞大的数据量,参与到与互联网群体的价值共创活动中,并成为价值创造的主力。其次,依托高度数字化商业模式的“远程-在线”交易方式,生产者-消费者、供应商-消费者之间实现了“点对点”联结;生产和交换活动能够以相对很低的成本,灵活地布局于具有比较优势且利于配送消费者的位置。

  (1)核心价值转换为消费价值,生产价值和交换价值获得消费认同的难度和复杂性增加,不被消费认同的产出沦为无效产出的速度加快;

  (2)经济力量系统地向数字平台集中,平台拥有上游“绑架”生产、下游“绑架”消费的赢家通吃能力,攫取数字化租金的能力和规模远超传统经济;

  (3)消费者掌握“终极认同权”,以至生产者和数字平台都得费心“讨好”消费者,因为这是其基本生存之道;

  (4)随着未被消费认同的无效产出增加,在生产和交换环节的课税变得越来越来越脱离真实的价值基础,成为“无价值根基税基”,包括现行增值税和遵从产地辖区课税规则的消费税;

  (5)消费活动创造前所罕见的负价值,涉及电子游戏和手机沉迷等新型劣效品(demerit goods),廉价消费和折扣文化诱发残酷价格战并抑制“质量-创新”,假货和一次性商品大行其道。

  任何经济系统和经济形态都具有两面性,正价值-负价值创造与分配活动总是交织在一起。数字经济全面强化和放大了两面性,负面后果变得更加难以控制,包括“损失就业岗位”进而损失收入、消费和人力资本的投资回报。数字经济异化为“去就业经济”的风险很高,危害很大,可能成为个人、家庭、社会和整体经济的难以承受之重。

  作为一般结论,数字经济和科技发展提高了生产力,也提高了“负价值生产力”,从而强化了正价值-负价值大分流的必然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税基大分流成为有效实施价值保护原则的先决条件,以减轻对好东西征税,增加对坏东西征税,由此改善政府收入的“结构质量”,推动税制向更利于价值保护的方向进化。

  保护性课税和掠夺性课税是治乱循环历史周期律的主要推手。许多文献认为,历史上各个朝代的赋税,几乎总是由初期的轻徭薄赋走向中后期的竭泽而渔,最终把农民逼向绝路,其根源在于课税法理缺陷:中国皇权社会虽有发达严密的户役制度和征税系统,却始终没有提出征税的法理依据问题,尤其是没有“听取纳税人意见并征得其同意”的制度安排(杜树章,2009)。保护性课税的采行,则归于开明统者对“民本”观和“皇泽”恩赐观的信守(王毅,2007)。

  两类解释都未抓住要点:掠夺性课税和保护性课税有其共通的基本起源,那就是统治者如何对待和处理信息约束。保护性课税的深层原因并非统治者的善意,而在于开明统治者拒绝采用解除信息约束的方式课税—掠夺,也意识到轻徭薄赋不仅深得民心,而且信息门槛很低。有长远眼光的统治者乐于接受一定程度的、税基度量必需的信息约束,因为这是“文明课税”的先决条件。掠夺性课税的成因,与其归结为缺失纳税赞同法理,不如直接归结为低信息成本对统治者的巨大力。数千年来,人类社会最伟大的进化之一是课税取代掠夺,关键的驱动力量是信息约束:课税负载信息约束,掠夺解除信息约束。课税与掠夺的分界线,糟糕与明智的统治者的分界线,主要由信息约束划定。

  皇权体制注定不可能产生纳税人赞同法理,更不用说“无代表不纳税”的制度安排。它们是时代的产物和标志。与皇权体制不同,体制乐于、也必须接纳和处理信息约束。获取和处理纳税人偏好信息的成本极高。阿罗定理表明,投票箱等机制没有逻辑上一致的最优解。机制很难产生兼容价值保护和信息约束标准的税收体系,因为这依赖许多专业知识的综合运用。主要注意力应转向正确界定、合理度量和有效保护税基,保证“无谓损失小-信息约束低”的税基结构被优先选择。“无谓损失小-信息约束高”次优。“无谓损失大-信息约束高”,现行增值税大抵如此。四类特征组合如图1所示。[7]

  无谓损失和信息约束共同界定税基的关键特征,将不同税基和税基结构区分开来。无谓损失反映价值保护功能,无谓损失越小,价值保护功能越强。扭曲效应产生与掠夺性课税类似的经济后果,即损害经济体系的生产力和财富创造能力;以此言之,本质上具有“反税收文明”的倾向。税收文明(tax civilization)定义为扭曲效应最小化的税收体系和课税方式。

  给定收入目标和特定经济形态,降低扭曲效应和信息约束就成为税制进化的决定性因素,成为税基择优的关键标准。撇开正当程序和法理基础不论,恰恰是扭曲效应和信息约束,最终将掠夺与课税、保护性课税和掠夺性课税区分开来。课税的社会经济影响,特别是对整体经济的生产力和财富创造能力的长远影响,主要取决于课税方式(tax way)。“扭曲效应大-信息负载重”的课税方式最糟糕,无论过去、现在还是未来。

  如果收入极大化被当作短期目标优先追求,这类方式就变得很有吸引力,但也极具危险性,因为招致的无谓损失和信息成本不会出现在纳税人的税单上,也不被记录于政府的财政账目,更不用说向公众和社会报告与披露,甚至连像样的评估机制都不存在,尽管后果很严重:损害税收体系的根本目的——价值保护,从而严重降低对数字经济适应能力。要表明攸关所有人利益所有人都不关心,没有比这更好的例子了,一如“人人所有的财产其实就是每个人都得不到的财产;所有人都可以得到的财产不会有任何人珍惜”(H.S.Gordon,1954)。

  要解决数字经济中税制适应性进化难题,就要回到招致问题(麻烦甚至灾难)的根源上去,并根据无论何时何地都正确的标准做出判断和选择。给定收入目标,真正紧要的问题在于扭曲效应、无谓损失及其根源:价值保护原则缺席,以及错误地理解和对待信息约束。信息约束不能解除,解除意味着走向掠夺性课税的高风险;也不能被滥用,滥用意味着为了收入目标不惜付出过于高昂的信息成本。信息约束应被接纳为合理课税的基本约束条件,即保证文明课税和最小扭曲效应值得付出的额外代价。

  在关键路径(也是基本要求)被明确为价值保护和信息约束的前提下,税制进化需要伴随一个税基择优过程,该过程遵从无论何时何地都正确无误的三个标准:满足合理的收入需求,扭曲效应最小化,契合经济形态的根本特征。在三者不可或缺,需要通盘考虑,不妨称之为“税基择优铁三角”。坚守它,就等于在起点上就保证了判断标准的正确性。扭曲效应是始终如一的焦点。回溯人类统治的历史不难得出结论,政体使人民贫穷的主要原因,更多的是它妨碍人民发展生产,而不是夺走人民的生产成果(乔恩.埃尔斯特,1997)。

  税制进化和税基择优的优先事项是确定主体税基。两千多年来的税制演化表现出明显的交替律,保护性课税和掠夺性课税轮番上演,但主体税基始终归置于核心价值。满足收入目标只是部分原因,重视价值保护和信息约束也是重要原因。以此言之,从适应性进化的角度看,主体税基应定位于核心税基;就数字经济而言,这意味着消费型主体税具有进化优势。

  古典经济即自给自足起主导作用的农业经济。在整个王朝时代,农业税稳定地保持着“正税”地位,收入远多于各种“副税”。交换活动不占主导地位,收入潜力有限。生产直接决定消费,故消费税作为主体税基也很合适,但信息成本很高使其变得没有必要。监测生产比监测消费容易得多。

  生产型主体税基对保护农业生产至关紧要。历朝历代都把重农抑商当作国策,并以农业税作为实施国策的核心工具。把农民与田地绑定起来,田地不离农户(人丁),农户不离田地,既保证收入目标,也保证农业生产稳定,防控弃农经商。许多朝代还实行盐铁专卖、“官山海”和“关市之征”政策,补充国库来源,也体现保护核心价值的诉求。

  传统经济是交换主导型商业经济。交换型税基成为主体税基。这一进程最初出现于大工业时代早期。周转税可以为政府带来大额收入,曾被许多国家长期作为主体税种。印度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才取消周转税。

  周转税的税基是销售。监测销售比监测进项容易得多,这对收入目标很有力。但从价值保护看,周转税属于坏税,因为重复课税鼓励纵向合并,妨碍专业化协作的纵向发展。增值税取代周转税在税制演化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因为它通过消除重复课税保护交换价值,从而保护传统经济的基石——专业化协作体系。

  然而,增值税的信息门槛极高。实时准确监测纷繁复杂的“进项”依赖大量信息。多重税率、减免优惠、科技进步和企业家精神等“无形进项”的当代发展,会计系统和征管机制方面的缺陷,裁量式征税和征纳双方之间复杂的税务博弈,经济社会的不确定性,使增值税成为“最理想也最不现实”的税种。至少对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以较低信息成本征集收入的目标很难实现,更不说兼顾其他种种往往相互抵触的政策目标,包括产业政策、照顾中小企业、鼓励出口、降低政策不确定性、减少行政裁量、降低遵从成本和征管成本。作为一般结论,原本适合工业化早期阶段的增值税,即便是消费型增值税,对传统经济的适应力严重退化,在数字经济时代则沦为落后税种,应被消费型税基取而代之。

  数字经济加速了真正的“消费经济时代”的到来。生产和交换依然重要,但不再对整体经济运行起支配作用。真正起支配作用的是消费。抓住了消费价值,就抓住了核心价值,企业才能大获其利,政府才能获得丰盈稳定的收入。在此意义上,消费型主体税基成为税制适应性进化的根本标志。间接税仍将成为主体税基,但合适的间接税主要是消费型间接税,包括采用市场地课税规则。

  数字经济赋予消费型主体税基以独特功能:强化对生产价值与交换价值的消费认同。生产和交换活动毁掉的资源不再被课税。无效产出和过剩产能未被消费认同,成为被毁掉的资源。与增值税不同,消费型税基属于被消费认同的有效产出,“脱虚向实”,具有坚实的价值基础,十分契合价值保护原则的内在要求:避免对创造消费价值的一般手段(生产与交换)课税,这使创造消费价值的能力得到保护和提升,获利空间扩大,还会降低生产者价格和销售价格,使更多商品和服务更快进入到消费领域,最终降低整体经济的无效产出比率。随着政府获取和使用消费信息的能力提高,这一目的还可通过减轻信息约束得到促进和实现。

  最优课税理论表明,安定主体税基要求选择广税基-低税率组合以降低扭曲效应。[8]数字经济发展强化了资源流动性和经济开放性,由此放大课税的扭曲效应,进而影响主体税基的安定性和合意性,除非援引价值保护原则予以保护。强化流动性的方式包括:以更低成本和更快速度灵活地远程布局和实施经济活动,降低旅行和交通成本,依赖数字资产进行价值创造,互联网使人们得以更多更快地了解外地的就业机会和商机。

  降低效率扭曲的基本方法是避免或减少生产和交换课税,将税制结构的重心移向对消费活动课税。就生产活动而言,应避免对投入品课税,因为扭曲效应远大于产出课税;就交换活动而言,应避免对进项课税,因为扭曲效应远大于销项课税;就消费活动而言,应避免对零售前的生产与交换活动课税,因为扭曲效应远大于消费课税。

  主体税基转向消费型税基,即从对生产-交换活动(及其获利)的课税转向对终端销售的课税,对实现扭曲效应最小化至紧要,但须满足两项前提条件:税基结构匹配数字经济价值特征,降低税基结构的信息约束。

  数字经济的根本价值特征可概括为“高度数字化方式的价值创造与分配”,既创造与分配正价值,也创造与分配负价值。税制要获得适应力,首先要保证在价值路径上实现进化:遵从价值保护原则,在采用消费型主体税基的基础上,确保税基结构匹配价值特征。

  数字经济是ICT融入传统经济形成的无边界市场经济。如果强调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中性化课税就是最好的保护;在市场失灵的场合,矫正性课税作为政府干预的重要工具发挥作用,包括开征代谢流量税、污染税和碳排放交易市场,以使市场价格内化环境成本。

  原则上,同一个税种也可集两类功能于一身,比如企业所得税对综合所得适应相同税率,对特殊所得比如资本利得适用较低税率,但容易导致功能紊乱,增加税务筹划空间,加剧扭曲效应,还可能引起信息过载。现行增值税尤为明显。解决方案是分离:把中性化课税(一般调节)和矫正性课税(特殊调节)分开,由不同税种独立承担。要点在于本质上不同的税基,比如租金(负价值)和利润(正价值),不应混同于同一个税基(应税所得)中。

  数字经济的根本特征在于其独特的价值创造方式——数字化的商业模式,主要包括电子商务、社交网络平台和按次付费平台。传统经济的非数字化模式依然存在,不会完全消失。问题在于,不应想当然地认为数字方式一定优于传统方式,或者相反。

  有效实施价值保护原则要求一种合理匹配,即如果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确实存在并发挥作用,两类价值创造方式的税收待遇即应中性化,反之,则应实施矫正性课税,包括重征数字化租金税,将其从现行“应税所得/利润”分离出来,以使所得税回归真正的“价值创造”概念。

  正价值(positive value)泛指社会认可的“好价值”,反映经济资源被适当使用或利用。负价值(negative value)泛指不被社会认可的“坏价值”,包括未被使用和利用的资源如无效产出,加剧环境负荷的过度使用,被不当分配的资源如数字化租金,以及非法所得。

  数字化价值创造方式是一把双刃剑,既创造和分配正价值,也创造和分配负价值。环境成本、无效产出(被毁掉的资源)和数字化租金都是负价值。数字化租金源于操纵市场势力和反竞争行为,有各种具体来源,包括压低生产者价格和员工工资。滥用消费者数据,侵犯用户的数据权利(如隐私权),“霸王条款”,差别定价。清单还可很长。租金被攫租者据为己有,成本与风险转嫁给他人与社会,使公平分配成为不可能,还引起与掠夺或剥削大致相同的负面后果。租金反映为远高于合理资本报酬率[9]的超额收益。原则上,运用司法手段(包括司法罚款)可以控制数字化租金,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税收措施的使用很重要。

  数字资产作为无形资产成为数字经济价值创造的主力,其价值贡献超越传统要素的资本和劳动等要素。建筑、交通、能源、机械等资本密集型行业仍会存在,但只有转向轻资产模式才有长期生存机会。

  然而,数字资产替代劳动要素导致大量失业,引发难以承受的负面社会经济后果。增值税加剧问题严重性,因为工资不允许纳入“进项”抵扣,以于企业宁愿多用(可抵税)资本少用劳动。排斥就业的替代效应问题被数字经济发展强化,成为值得高度警觉和费心应对。要表明现行税收体系的税基与数字经济价值特征的不匹配,增值税最有说服力。

  如果匹配以消费型税基,就不会诱使企业多用资本少用劳动,因为这样不会使企业少交税。中性化课税在这里起着保护就业和扩展就业机会的作用。数字资产越是被广泛使用,就业排斥效应越大,后果越严重,增值税的“税基匹配”不良问题越突出,消费型税基的保护作用越重要。

  随着区际资源流动性和开放性强化,数字经济发展强化了辖区间税收协调的重要性和紧迫,涉及以下三项关键议题。

  数字经济发展也施加了地方税收体系适应性进化的压力,税优择优意味着以升级方式(upgradation)进行适应:并非推倒重来,但要满足一组公理般的合格标准,即在保证地方政府收入稳定的前提下,满足收入自主性和共同市场要求的税收协调标准,主要指避免干扰区际贸易、扭曲流动性、抑制经济体系开放性和竞争性。

  在数字经济时代,协调失灵(coordination failure)风险低的地方税税基更加显著地占优,主要指地方附加税和非流动性税基。在高度流动性和开放性的经济体系中,避免有边界的税制与无边界经济相冲突尤其重要,无论国家之间还是国家内部。

  合适的地方税基有其行政管辖权边界,财政自主性应在边界内捍卫;另一方面,地方税边界不能妨碍税收协调,以免扭曲资源流动和损害经济开放性。流动性和开放性有着共同天敌——地方保护主义,包括税收壁垒(对外地商品征高税等)、不良税收竞争和协商式税收执法。

  日益增强的流动性和开放性放大无谓损失(deadweight loss),使其成为值得费心应对的严峻问题。无谓损失包括扭曲性课税引起的超额负担(excess burden),还包括超出合理水平的税收成本,无论征管成本还是遵从成本。

  税基匹配要求矫正税法和税收政策上的执行缺陷,包括各种或明或暗的税收返还、提前征税和推迟征税。国家统一税制和税法对税收协调很有利,但只有被有效(一致性)实施才如此。法律规定了名义税基和税率,但行政裁量决定了实际税基和税率,成为现行税收体系产生大量人为扭曲的主要根源。

  共同市场系指在未被人为扭曲的自由竞争所形成的最优化经济条件下,自由参与投资、生产、工作和买卖的地方。数字经济发展助其成为理想市场:供求双方相互满足对方需求、且可快速实现供求匹配的市场;在这里,无论买方还是卖方都可轻松地找到对方,而不必花费更多的时间或金钱(比尔.盖茨,1999)。

  共同市场为国内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理想模式。此议题下反映数字经济价值特征的税基匹配,主要有四类税收措施:(1)加强区际税收协调,包括独立地方税限定为非流动性要素课税,目的地规则的地方附加税,消除恶性税收竞争和大规模区际税负转嫁;(2)租金与应税所得分离,应税所得严格界定为“市场参与”的贡献回报,即参与投资、生产、工作和买卖取得的、与价值贡献相称的经济回报;(3)租金与应税所得分离课税,前者适用租金调节税,后者适用“税基被净化”的所得税;(4)所得税向消费支出税和现金流量税进化。

  至此,整合了价值保护和信息约束路径的税制进化与税基择优,可直观显现为图2。应注意的是,属于正价值范畴的正外部性(如环境保护)和优效品(如发明与创新),适合矫正性税基而非中性化税基。与传统经济相比,矫正性税基在数字经济中的角色和作用更加重要。

  所得税并不适合作为主体税基,因为扭曲效应很大,也因为与保护消费价值这一高级目的相抵触。[10]就兼容诸多重要目标和公共价值而言,包括收入充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健康消费、共同市场和财政自主性,消费型主体税基的综合优势无可匹敌。

  总体而言,现行税收体系的价值保护功能不足,信息负载过重问题更为突出,增值税和所得税尤为明显。由于各种原因,包括人为扭曲如多重税率与减免,机制不良如征管力量分布与税源密度不匹配,逃税等导致税收流失因素很多,现行税收体系的信息成本很高。数字经济发展加剧了问题的严重性,还使负面后果更难控制,迫切要求信息约束路径的适应性进化和择优:接受合理程度的信息约束,并使其匹配数字经济的信息特征。

  积极地看,与传统经济相比,数字经济发展不仅从价值保护目的上施加更大的进化压力,还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占优税基与税种的信息负载,由此创造出重要的“信息红利”,包括消费型税基相对于生产和交换型税基对纳税人特有的税收透明度(tax transparency),消费地课税规则相对产地课税规则对各级政府特有的消费地税收贡献透明度。

  税收体系依赖信息才能运作,优先事项是使用量化信息度量税基,包括税基为何、谁的、何时和何处。税基只有被度量,才能被确定;只有被确定,政府才能结合税率征税和贯彻政策目标。

  信息需求遍及税收体系的各个方面。无论度量、评估和裁定税基,还是日常征管,更不用说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制定、实施、执行与问责,都需要大量“客观”信息。对主观信息即博弈信息的需求更大。征纳双方都想得到对方行为信息,包括发现、裁决、惩罚和评估对方行动的信息。税收体系越复杂、差异度越高,对信息数量、类型、属性、更新等方面的需求越大,无论信息获取还是使用,无论客观还是主观信息。税收协调更是依赖海量般的信息需求。

  信息是一种稀缺资源,排除掠夺性课税,政府无法摆脱两类信息约束:(1)信息能力不能满足信息需求,(2)信息不对称。纳税人为信息优势方,政府为劣势方,这意味着政府无法获得完备信息来完备地界定和保护税基,因为完备保护和法律界定的成本极高(约拉姆.巴泽尔,2006)。[11]

  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降低信息约束,包括税基择优、改进征管机制、采用协调负荷较低的地方税体系。此类措施十分重要,因为攸关税收体系的进化前景和成败得失。

  数字经济发展不仅革新了价值创造方式,还逆转了信息约束的重心:提高生产与交换活动的信息不对称,降低消费活动的信息不对称。

  传统经济中的生产、交换和消费活动,都依赖显性信息加以组织和实施,数字经济将其逆转为依赖隐性信息。以图书生产、交换和消费为例,数字经济将传统经济的实体化(纸质)信息,转换为去实体化信息(电子图书);将通常承担税收代扣代缴义务的中介(出版社与书店)信息,转换为无中介信息(网上购买或浏览),将地域化信息(本地),转换为去地域化信息(无论何处)。

  伴随数字化信息占优,消费者获取和使用信息的能力空间大增,互利交易的信息成本降低,且随时可接入网络获取海量般信息。数字化商品与服务使消费品类更加丰富多样。数字经济塑造了消费者起主导作用的新时代。对消费型税基而言这是利好。

  数字经济时代的基础税基依然是生产型、交换型和消费型税基,三者的收入功能相近:税基宽广,以至与较低税率的组合亦可产生可观收入。但这是静态观点。动态观点需要考虑扭曲效应和无谓损失对税基的影响。针对西方国家的研究表明,公共部门每支出1元就会产生1.2-1.3元的福利损失(JEROME MASSIANI,2013)。扭曲效应和无谓损失引起税基缩减,进而导致税收减少;拉弗曲线(Laffer Curve)表明,如果税率进入禁区,情形就是如此。问题在于扭曲效应递减现象:生产课税最大,交换课税次之,消费课税最小。由此看来,消费型税基的收入功能反而强于生产与交换型税基,这与传统经济很不相同。

  既然如此,为何现行税收体系重心依然归置于生产和交换活动,而非全面且系统地向消费活动?这是明显的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选择扭曲效应更大和收入潜能更弱的税基类型。从应税所得主要来自生产和交换活动获利来看,企业所得税更像生产课税和交换课税,即对创造消费价值的手段课税,诱使企业筹划(扭曲)生产与交换活动进行节税;企业所得税还间接减少分配给要素所有者的收益,从而降低其消费能力。“反消费倾向”相当明显,表明企业的得税对数字经济的适应力下降,不适合作为主体税种。

  对逆向选择的合理解释是,政府通常乐于采用扭曲效应大但信息负载低的方式课税,无论税基是否宽广。在传统经济中,生产课税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最低,因为生产活动“存在感”很强、税收联结度清晰,空间集中度远高于交换和消费活动,生产企业数量比流通企业和消费者数目少得多;交换课税次之,消费课税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最高。这样一来,即便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政府也可能不愿意将课税重心移置消费,担心这会导致信息负载大增。可以推论,若不降低消费课税的信息约束,税收体系将很难挣脱传统经济中的逆向选择,向数字经济时代的占优税基(图2)迈进。

  生产和交换过程的投入和进项包含多种数字化无形资产,也因为组织实施生产与交换活动的方式与手段更灵活、更隐秘和更具流动性,政府很难有效监测生产与交换活动,难度与复杂性远超传统经济。

  这对增值税无异于致命打击,因为界定、度量、监测和评估进项的难度和信息负荷剧增,即便付出巨大努力,收入流失风险也很高,在纳税遵从度低的经济体中尤其如此。与其费力不讨好地修补,不如转换为一般零售税。工业化早期周转税的最佳替代品并非增值税,而是零售税。

  借助互联网和数字平台,消费信息被实时记录与“留痕”,技术能力不断提高,无论数字企业、数字平台还是政府。传统经济中高度分散的消费空间,日益转向高度集中的网络消费空间,监测消费信息的难度大降。如果政府放弃对生产和零售前交换活动的监测,主要注意力转向消费监测,包括与数字平台合作和实施简易登记制度,信息不对称程度可望降至最低水平。

  概而言之,数字经济发展降低了消费主导型税基的信息约束,抬高了生产型和交换型税基的信息约束,导致维持现行税收体系的信息成本剧增——撇开价值保护功能弱化不说。生产型和交换型税基越来越不合时宜,消费型税基的优势变得越发明朗和确切。(参见表1)

  初步结论是:现行税收体系向占优税基与税种的进化,不仅可以大大降低零售前间接税和所得税的信息负荷,还将显著降低界定和保护消费型税基的信息负荷。因此,有必要严肃质疑传统经济中的税制进化观,即“……朝着(增值税等)有交易基础的税制系统演变,并与那些没有交易基础的税收分道扬镳(凯恩,1992)。”

  这首推消费型税基。因为生产和零售前的交换活动不被课税,无需区分“投入与产出”、“进项与销项”,一方面极大地降低纳税人和政府的信息负载,另一方面有助于扭曲效应最小化。因此,降低信息约束的“红利”是双重的。

  消费课税并非没有扭曲效率,但比生产和交换课税小得多,因为消费课税更接近“消费支出课税”的总额课税最优化原理。与消费抉择和行为相比,生产、交换抉择和行为更易被课税扭曲。消费者筹划消费节税的难度,远高于生产和交换的节税筹划。地方政府同样热衷此道,招商引资和不良税收竞争即为明证,但引起的额外社会经济成本很高,更不用说盲目投资、重复投资和生产基地“遍地开花”。此外,将现行间接税集中到消费环节,免除零售前生产和交换环节的间接税(代谢流量税除外),对促进实体经济、拓展中小企业与民营企业的生存空间,大有裨益。

  如果采用一次总付(a lump-sun)的总额课税形式,消费课税的扭曲效应可降至最低水平,这对保护价值创造至关紧要。零售税并非总额课税,因为仍须区分商业销售和零售(非商业销售),一般商品与特殊商品(如烟酒)。纯粹的总额课税是单一税率的消费支出税。

  所得税的总额课税形式是现金流量税,应税所得以现金会计计量的“现金利润/所得”,而非以权责会计计量的现行“权责利润/所得”。个人所得税妨碍人力资本发展和人才引进,因为回报率越高、支付越多税负越重。转换为总额课税形式的消费支出税足以消除扭曲,包括抑制劳动供给(努力工作)、减少储蓄和投资。

  增值税并非总额课税,因为需要区分进项和销项、不同进项和不同销项、不同的纳税人、出口与内销商品、传统与数字化商品,如此等等,不仅导致信息负载过重、税收成本剧增,还引起重大扭曲,包括鼓励多用资本(可以抵扣)、少用人工(不可抵扣),多用原材料和固定资产等有形资本,少用数字资产、科技创新资本、企业家精神等无形资本(很难抵扣),由于要素替代弹性较大,无谓损失远高于想象。现行税收体系中,增值税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和扭曲效应双双最高,高于所得税和所有税种,而且难以补救,表明在数字经济时代已经丧失适应和发育能力。

  矫正性税基为负价值创造和分配活动量身定制,此类活动很难监测,信息不对称程度很高,但并非不可解决:计算和评估环境成本、租金成本、无效产出与产能过剩,以及非健康消费的额外代价。

  这方面的技术手段与方法日益成熟,包括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税务机构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降低测算环境成本的信息约束,包括提高测算能力、设计与选择更好的模型、强化信息系统,或者直接购买第三方数字。明显的实例是:目前仍按油耗和排量(吨位等)计算缴纳的燃油税和车船使用税,理应改按碳排放量(测量技术完全成熟)征税,因为环境成本与碳排放的联系紧密得多。

  攫租行为是一种扭曲效应很大的获利方式。租金是一项社会成本,却常被误作“所得/利润”。对租金课税等于对非流动要素课税,没有扭曲效应和无谓损失,还会增进收入分配的社会公平性。应仔细估算整体经济和各行业的“(工薪收入-资本收入-租金)/GDP”比率,经常观察其正在上升还是下降,据此判断要素收入分配是否与其社会贡献相称,趋向改善还是恶化。

  经济租金源于不可再生意义上的稀缺性,应按“资源售价-必要的资源供给成本”估算。[12]垄断租金(超额利润)源于操控市场势力和反竞争行为,应以资本必需报酬率作为计算和评估基准。两类租金都应从应税所得/利润中分离开来,单独征收租金调节税用于增进公共福利(就业与扶贫),节制资本无序扩张,促使数字经济回归健康发展和收入公平分配的轨道。租金调节税针对“坏资本”进行没收式课税,国有和非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未进入最终消费环节的产出均为无效产出。如果无效产出/总产出比率相对稳定,即以其为参数估算,进而估算无效产出被课征的增值税和税收——“无效税收”,并设法减少直至消除。无效税收抵触价值保护原则,扭曲税收与经济的关系。产能损失属于社会的机会成本,测算相对容易,测算结果应用于消除或阻止加剧产能过剩的税收优惠。

  廉价消费文化及其诱发的残酷价格战,导致经济、和心理方面的极大代价,包括妨碍创新与创造力,牺牲工匠精神和产品完整性的基本价值,一次性商品和假货大行其道,物有所值的高质量-高价值消费形式锐减,收入减少和降低生活质量(埃伦.拉佩尔.谢尔,2010)。

  劣效品(demerit goods)的内在价值个人评价高于社会评价,诱发过度消费,在数字经济中更是大举进入消费领域,包括致人成瘾的电子游戏和手机沉迷,各种垃圾食品和一次性商品。

  优效品之内在价值的社会评价高于个人评价,导致消费不足,例子包括“高雅”消费,比如获取有用知识与信息帮助他人或社会。

  非健康消费还包括过度消费,即超越正常需要的浪费性消费,个体层面引起各种“吃出来的毛病”如肥胖症和亚健康,宏观层面加剧环境与生态负荷从而损害可持续发展。保护消费价值的正确概念是保护健康消费——经济性消费,节制浪费性消费和缺乏性价比的消费,鼓励节约性消费和高性价比(包括高质量高价格)消费。消费型主体税基及其联结的终端销售税和消费支出税,乃至本文界定的全部占优税基和税种,深深根植于健康消费、节制浪费性消费和鼓励高性价比消费之理念,这些均属价值保护原则的题中之义。

  为在间接税下以较低信息成本实施目的地课税原则,最重要的是在B2C模式下创建和实施简易登记制度,用以鉴别实际消费地和来源地。无论国家之间还是国家内部,境外卖方在市场地辖区登记,并对达到或超过规定金额的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税收。考虑到要求每个消费者主动申报纳税并不现实,强制实施的遵从成本和征管成本高昂,这是最有效率也最有效的方法。

  至于B2B模式,焦点是确定企业商业目的的“非消费销售”,无论针对个人、家庭还是政府机构或商业组织。总销售减去商业目的销售即为零售。现已成熟的税收代扣代缴机制依然有效。

  目的地原则需要在来源地和市场地之间的税收协调,包括对跨境购买征收补偿性消费税;[13]这会产生相应管理负荷,包括信息负荷。为实现销售在哪里就在哪里征税,并大大减轻征纳双方的信息负荷,简易登记制度和代扣代缴机制至关紧要。业已作为国际贸易通行规则的目的地课原则,尤其适合市场规模庞大的发展中国家,其合理性和有效性根植于受益原则,它要求揭示人们的消费偏好并以尊重偏好的方式课税,以确保兼顾效率和公平——税制生命所系(Avi-Yonah,1997)。

  结合价值保护路径和信息路径的分析,运用基于特征契合-收入稳定-扭曲效应铁三角的税基择优,可锁定消费型主体税基和与之协同的辅助税基,作为主体税基的两个占优税种,作为辅助税基的四个占优税种。

  数字经济将核心价值从交换价值转换为消费价值,虽未必尽合人意,但实为大势所趋。只要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被承认和肯定为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我们就得承认和肯定消费价值的核心地位,使之成为税收保护的首要目标。生产价值和交换价值自然需要同等保护,但如果不能获得消费认同,则另当别论。随着监测消费活动的信息门槛变得易于跨越,消费型主体税基的合理性基础更难被撼动,但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越多越好——消费规模和结构有其合理限度。

  手段要与目的一致。对消费价值进行税收保护,就得保护创造和分配消费价值的手段,即生产活动和交换活动及其获利——所得/利润。只要没有值得费心应对的市场失灵,保护这些手段的最优方法就是“交给市场处理”,这意味着避免对生产和交换活动课征间接税,间接税转换为消费型税基的零售税;对生产和交换活动获利课税的所得税,只要信息约束许可,即应基于总额课税的最优化原理,转换为消费支出税和针对“现金利润”的现金流量税,两者消除了所得税对生产和交换活动的扭曲效应,成为保护消费价值的必要手段。

  消费支出税排除了对无效产出课税,因而非常契合价值认同原理:生产价值和交换价值理应获得消费认同。个人所得税并无此效,因为至少某些所得来自无效经济活动。现金流量税还具有信息成本最低的独特优势,监测和度量现金流要比监测与度量利润容易得多。此外,与权责利润相比,现金利润对消费价值创造和回报的体现更真实更准确。权责利润的“水分”即未兑现的利润,广泛存在于生产和交换环节。另外两个占优辅助税种是代谢流量税和资本租金税,用于内化消费型税基未能照应到的环境成本和租金成本,执行弥补市场失灵的功能。

  至此,契合数字经济的占优税基与税种可呈现于图3。占优税种按照执行价值保护功能的逻辑次序排序。其中一般零售税、特别零售税和外购补偿税均属零售税。这样的话,占优税种共计六个。

  消费支出税为个人所得税的进化版,现金流量税为企业所得税的进化版,这是个人-企业所得税一体化的终极解决方案,利润先被征收企业所得税、归属个人股利再征个税的所谓重复课税问题,被一劳永逸地消除。增值税已无容身之所,被其进化版的一般零售税取代。三类占优税基清晰分离、六个占优税种分工协作的税基结构,配合以降低信息约束的努力,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即提供全方位和全过程的一致性价值保护。该结构由“特征契合-收入需求-扭曲效应”的税基择优三角筛选得出,它不会让我们偏离税制进化的关键(价值与信息)路径,也不会扭曲我们认知税制进化的方式(契合数字经济特征),更不会让我们失去焦点(占优税种)。

  提高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能力的诉求,不应与健康消费这一“高级”诉求相冲突。地球生态系统对人口和经济活动都有承载上限。生态系统有限的承载力,决定了人口和经济活动的物理规模上限。人们都想多消费,都希冀更多消费能力(收入与财富),但有其合理的宏观限度。从环境负荷看,宏观限度早已被逾越,情势越发严峻,以至ESG(环境-社会-治理)渐成时代强音,促使我们重新思考“保护消费价值”的深层含义:保护健康消费,即可持续和可承受的包容性消费。

  由此看来,以消费支出、消费能力和效用衡量消费价值均有局限。消费价值的正确概念并非效率(如快餐和一次性消费)和有效性(劣效品和无视环境成本),而是平衡节约和性价比的经济性(economy)。消费型主体税基帮助节制微观消费水平和宏观消费规模,鼓励消费者提高经济性来应对消费上限的“硬约束”,带动价值链上各环节乃至整体经济向经济性价值回归。

  与投资、生产、工作和交易不同,消费属于对经济资源的消耗,并非利用经济资源进行价值创造。消耗越多,对生态环境造成的负荷越重,而且可用于创造活动的资源越少,“吃出来和玩出来”的消费病越常见,招致的社会成本也越高,包括医疗卫生服务。消费型主体税基和保护消费价值立足于健康消费,要求适当规制消费水平、内容和方式,这是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题中之义。

  终端销售税由一般零售税、特别零售税和外购补偿税组成,上分开显示售价和价外税。在同时满足经济影响、简单性、隐私保护性和透明度方面,零售销售税方案最佳(迈克尔.J.博斯金,1997)。此外,有了终端销售税和消费支出税,增值税纯属多余。

  面向个人与家庭,也包括向机构和企业的非商业(自用)销售,由买方辖区而非卖方辖区课税。买方可委托卖方或第三方中介机构代征并转交税款,以降低信息门槛。食品和药品等生活必需品免税,这对保护中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尤其重要。

  一般零售税,采用全国统一的基准税率(出口零税率),但各省级辖区可在中央规定的幅度内自主选择地方税率。举例来说,若基准税率为20%,浮动幅度为10%,最大区际税率差为20%*10%=2%。

  着眼于中性化保护(市场活动)的一般零售税,无力照应到“特殊调节”:弥补消费活动的市场失灵,包括外部性如一次性商品,劣效品如垃圾食品和烟酒,优效品如博物馆和图书服务。

  该税种针对节税目的跨境购买课税,由生产地或卖方地代征后转给购买地辖区。若信息和征管成本不高,则由买方辖区直接征税。此外,外地和本地卖家负有向买方税务机构报告“零售”和“商业用途销售”信息的义务,或者一并负有代扣代缴义务,无论在B2B还是B2C模式下。

  以上三个税种相互配合,连同基于目的地原则的地方附加税和免税规定(食品与药品),共同作为广义整体的终端销售税发挥作用,但其运作高度依赖用以降低信息约束的简易登记制度,实际上这是唯一可行的机制:卖方代征,已征税款转交、未征则告知目的地辖区。

  该税根植于总额课税优于分项课税的最优化原理。纯粹的消费税,无论怎样课征,都会保证投资与消费间和不同类型投资间的中性;由于通货膨胀和真实经济折旧度量等问题不能克服,要获得不同类型投资之间的中性,所得税注定要失败。不仅如此,所得税很难避免对收入、投资获利和储蓄利息的重复课税,这会抑制储蓄,也不利于保护企业家(迈克尔.J.博斯金,1997)。与终端销售税一样,消费支出税与国际贸易中通行的目的地课税原则完全一致。

  数字经济发展和征管机制进步降低了获取个人消费支出信息的难度,甚至降至个人所得税之下,这使其应用前景比个税广阔得多。量能课税的税收公平原则和国际法的成文原则,都要求依据纳税人的综合支付能力征税。“收入/所得”和“消费支出”都很契合。为保护中低收入者和促进社会公平,支出消费税应规定起征点或免征额,以及对规定上限必需品支出免税。

  支出税未必抑制消费,因为取代个人所得税增加了税后收入,相应提高了消费能力。另外,除了个人和家庭,机构与企业的消费支出亦需纳税,这会使收入大增。

  终端销售税中的一般零售税取代增值税。各国采用增值税的目的不同,但初衷都是把税负集中在消费上,以兼容税收中性和收入目标。问题在于门槛条件过于苛刻,以至在实践中极难实现,少有例外。要表明理想税制与现实税制间的鸿沟,没有比增值税更好的例子了。实践中的增值税承载了太多相互抵触与冲突的目标,至少包括筹集收入、政策调控[14]、降低管理与遵从成本和课税中性。最终,导致中性目标成为牺牲品,而中性正是增值税的灵魂。

  权责会计报告准则若转换为现金会计报告准则,可望带来诸多重大利好,特别是抑制猖獗的资本攫租行为,激发资本的价值创造潜能,以及企业所得税进化为现金流量税的红利:扭曲效应和信息负荷最小化。除了理想但不现实的智商税、现实但不合意的人头税外,现金流量税是除消费支出税外,唯一是最契合总额课税最优化原理的税种,而且度量税基的信息门槛很低,远低于企业所得税。

  与所得税相比,现金流量税至少有三项关键优势:对综合纳税能力的衡量更准确,而信息需求低得多;支持创新,因为前期巨额创新投资只是在真正赚钱时纳税;以现金流衡量的“所得”最为确切和确定,免除了资本利得等诸多复杂的收入定性问题。

  代谢流量税的信息优势接近现金流量税,远优于现行间接税和所得税。该税对化石能源等自然资源数量(代谢量)和污染排放量课征。收集准确数据计算所售商品的真实成本,以使税额真实地反映在产品和价格中,可促使企业和消费者将外推给生态系统的成本内部化,减缓经济活动的环境影响。针对物理代谢量即开采量和使用量的消耗税,优于污染税,两者用于降低生态系统代谢负荷(赫尔曼.E.戴利,2020)。

  现行税收体系的相关税种,包括自然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对污染产品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应整合为独立的代谢流量税:首先对自然资源的开采(抽取)量和使用量课税,然后在价值链和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依据碳排放量课税,包括车船和消费品(包括服务)的使用与消费环节的碳排放。按吨位(车船)和按油耗(燃油税)征税,应调整为按碳排放量征税。计算和评估碳排放性的技术手段已经成熟,信息成本变得完全可以接受。

  人类生活和经济活动的全部意义源自努力和回报,而非碰巧得来的运气,更非蓄意为之的攫租。租金调节税与“正确”所得税的适当组合,或者更一般地讲,中性化课税和矫正性课税的适当组合,对促进经济活动回归其本来意义很重要。适当组合指租金调节税高税率,所得税低税率;高税率抑制负价值活动,低税促进正价值活动,正是价值保护原则的精髓。

  基于“劳动-资本”或“综合-分类”区分应税所得,应被置换为基于“所得-租金”的二分法。资本有好坏之别,所得的生成机制和贡献来源非常复杂。真正紧要的问题,在于把合理所得和非合理所得分辨清楚。税制进化和税基择优尊重和鼓励合理所得,拒斥和抑制非合理所得。

  地方经济是整体经济、地方税制是国家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税制适应性进化涉及许多重要问题,但焦点在于收入分成体制进化为地方附加税,主要包括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此举对改进税收协调、增强地方财政自主性至关紧要。大致可分三阶段。第一阶段基于目的地原则调整分成基数使其合理化。数字经济背景下,由经济业务(行为)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辖区行使课税权,已然成为国际共识[15]。为此,来源地(包括产地)规则应全面转换为目的地课税,取消按行政隶属关系和公司注册地划分所得税,改为按价值创造贡献地分享。来源地规则导致大规模税负转嫁,不能准确反映地方对中央财政的收入贡献,因而也不能实现中央与地方间的“公平交换”:地方贡献越多获得转移支付越多。这是现行收入分成体制的两个硬伤之一,另一个是地方缺乏自主性。

  第二阶段将收入分成比率转换为中央规定税基的地方附加税率。[16]税率全国统一,由中央按此税率统一征收地方附加税后转交给地方。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模式:“税额附加”和“税基附加”,前者对中央税额附加征税(税上加税),后者按税基征收附加税。税基附加模式的收入自主性更高。[17]

  第三阶段赋予地方政府确定附加税率的权力,但不能逾越中央规定的浮动幅度。根据经验,相同税基的地方税率差距不应超过6个百分点,以免扭曲流动性和妨碍区际贸易。此阶段的附加税直接进入地方财政账户,不再“绕道”中央转交,地方委托中央代征例外。

  附加税安排支持一系列的公共价值,对财政自主性和共同市场(要求有效的税收协议)尤为重要。在目的地规则下的三种划分模式中,附加税提供的财政自主性程度接近独立地方税,还避免了区际税基分配[18]的复杂性和行政负荷。地方政府不仅得以参与大型流动性税基分享,还可兼顾重要目标。[19]最重要的是,它把收入分成转换成地方税——而且是地方主体税。

  未来很重要,所以长远问题值得费心思考和未雨绸缪。与原则路径应对数字经济税收挑战相比,税制进化路径应对着眼于税收体系基础结构的长期适应性进化,主题宏大复杂,需要照应许多重要目标,包括培育税收公民,[20]因而不易驾驭。认知和把握这类主题要求 “以简单的逻辑清晰,连贯地获得真知”(J.M.Keynes,1936)。本文尝试站在一个新视角对其进行明白易懂的讨论,把复杂的税制进化问题解读为选择一组符合“丁伯根法则”[21]的占优税基与税种,它们以合理信息成本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要求的价值保护;占优税基与税种满足税基择优“铁三角”标准:契合数字经济根本特征,满足政府收入需求,扭曲效应最小化。

  据此,占优税基被确认为消费主导型税基、中性化税基和矫正性税基,六个占优税种分别为零售税、消费支出税、现金流量税、代谢流量税、租金调控税和地方附加税。通过创建简易登记制度等降低信息约束的配套安排,这组占优税基和税种支持连贯一致的价值保护,统筹协调各项特定税收原则指导税收政策实践,从而在数字经济时代获得很强的适应能力、生存能力和发育能力。现行税收体系与此相距尚远,其基础框架应被系统重塑为结构逻辑很清晰的上述三类占税基,占优税种相应跟进。

  以上占优税基和税种并非结论性的,而是论证性的;无须当作着手推进的紧迫任务,但能够作为原创性、前瞻性和引领性研究,为思考和回答“税收体系向何处去”确立清晰的方向感和目标感,因而具有超越税收原则应对路径的价值。

  当前的税收基础理论和原则路径的数字经济税收应对研究,没有广阔的视野,缺失对终极目的之价值保护和信息约束的基本认知,不仅容易造成税收叙事失去焦点,也容易扭曲我们观察和描述税收世界的方式。税收理论向数字经济时代的适应性进化,至少与税制进化同样紧迫。

  本文的努力是初步的,远未穷尽相关研究,主要贡献在于创建“价值保护-信息约束-税基选择”的概念框架,基于该框架和择优标准筛选出占优税基与税种,对占优税基与税种的论证。这些可望为创建合格的税制进化理论铺平道路。在大型复杂的现代社会和财政大国里,税收制度及其进化质量蕴藏了决定命运的力量,消费主导型税基的制度优势在数字经济时代尤其无可匹敌。近期关于消税费“推进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的政策承诺,[22]可视为推动税制适应性进化的初期努力的重要信号。

  [1] [美]埃伦.拉佩尔.谢尔.廉价:折扣文化的惊人代价[M].屠燕云和钱峰译,中信出版社,2010.

  [2] [美]比尔.盖茨.未来时速—数字神经系统与商务新思维[M].蒋显璟和姜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71.

  [5][美]乔恩.埃尔斯特.宪法选择的后果:对托克维尔的反思[M]. 潘勤,谢鹏程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81-102.

  [6] [美]约拉姆.巴泽尔.国家理论—经济权利、法律权利与国家范围[M].钱勇和普咏梅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367.

  [9] 王毅.中国皇权社会赋税制度的法理逻辑及其制度结果——从王税官课成为赋税制度基本形态谈起[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 39(1):22-29

  [1]作者简介:王雍君,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电子邮箱:。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财政政策效能提升的测度理论、方法与中国实践研究”(22&ZD089)作者感谢匿名审稿专家所提宝贵建议,当然文责自负。

  [3]: 周转税(turnover tax)指多环节销售税,各个销售环节的税负累积造成严重的重复课税,妨碍专业化协作和诱使效率低下的纵向合并。增值税的历史逻辑就是取代周转税以消除重复征税,但只有纯粹的消费型增值税、并且具备基础条件(所有进项、进项可完整及时取得准确等),才有可能实现。大工业早期,“进项”数目简单且其中的无形要素(科技等)少,这些条件较易满足。

  [4]: 王朝周期律有五阶段递进的规律性:长久的统治,国家私有化,体制碎片化(利益分化),民众反抗引起经济社会和体制瘫痪,收拾残局和重整秩序。财政史和财政思想史的“阶段性研究”很欠缺。

  [5]: 经济学区分了课税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替代效应可以是正面的,比如污染税有助于减轻污染;也可以是负面的,比如所得税减少私人投资(挤出效应)。扭曲效应指负面效应,即扭曲纳税人经济抉择和行为,由此引起的社会福利净损失称为超额负担(excess burden)。商品税的超额负担常用生产者和消费者剩余损失计量。无谓损失大于超额负担:加上超出合理水平的税收成本,包括遵从成本和征管成本。]

  [6]: 经济租金指土地、矿藏、特许权等不可再生资源本身的稀缺性引起的租金,包括绝对地租和相对地租。垄断租金指《反垄断法》和《反不公平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意义上的租金。在近年财政困难加剧的背景下,许多地方政府寻求出售特许权获取收入,比如公共停车位、水库经营、货运汽车在城区行使、景区经营、殡仪馆经营等方面的特许权。数字经济发展扩展了两类租金空间和获取途径。]

  [7]: 特征组合3(如现金流量税、代谢流量税和一般零售税)最佳,特征组合4(如消费支出税和租金调节税)次佳,特征组合2(如周转税和关税)很差,特征组合(如现行增值税)4最差。

  [8]: 竞争经济中课税造成的社会福利净损失,同课税造成的相对价格扭曲程度的平方成正比,表明超额负担比税率上升更快,大额课税比小额课税更快。另外,价格弹性、替代弹性和收入弹性越高,超额负担越大;流动性和开放性越强,超额负担越大。这意味着即便税率和税负水平比传统经济更低,数字经济中扭曲效应和无谓损失也可能更大。

  [9]: 依据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竞争经济中资本报酬率的合理水平,取决于无风险资产的必要报酬率、风险报酬率和β系数,公式为Rf+β(Km-Rf)。

  [10]: 这里的论证路线如下:所得税是对包括资本和劳动在内的要素报酬的课税,这些要素作为资源投入支撑生产和交换活动,因此,所得税相当于对生产和交换的间接课税;生产与交换又是创造消费价值的必要手段,对其课税削弱达成目的(实现消费价值)的能力和激励。

  [11]: 信息约束还有第三个含义:信息成本/税收成本比率。比率越大,信息约束程度越高。所有税收成本最终都由纳税人买单,包括信息成本。

  [12]: 这是经济租金的通用计算公式。经济租金有三部分:(1)绝对地租=当前市价-零供给成本,(2)级差地租=当前市价-必要正供给成本,(3)纯经济租金=长期均衡价格-必要正供给成本。

  [13]: 香港消费者近年大量从深圳低价购买,如果两者税负差别较大,或者一方征税甚至双方都不征税,将可能妨碍区际贸易和流动性,还会引起税收流失和不公平竞争,这正是税收协调需要应对的。

  [14]: 增值税是一个相当蹩脚的政策调控工具:上游环节的税收减免导致中下游环节税负相应增加,其效果类似以邻为壑的恶良税收竞争和辖区间税负转嫁,即损害效率(要求中性)也损害公平。

  [16]: 北欧国家如丹麦、瑞典、芬兰和冰岛的地方政府,还有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地方附加税,均由中央政府界定税基,地方至少可以自主选择一个税率征收附加税。

  [17]: 在税额附加模式下,如果中央实施税收减免政策导致税额减少,则自动导致地方附加税减少。税基附加模式不会出现此类问题,地方政府有能力实施“自己的”税收政策,用来促进地方财政与社会经济目标。

  [18]: 此处系指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税基分配给价值创造的贡献地,分配要素主要包括工薪、销售和资产。

  [19]: 目的地为基础的三类税收划分——独立地方税、附加税和税基分配,需要中央政府配合以执行再分配功能的转移支付,以缩小地区间财政能力并满足公共服务的国家最低标准。

  [20]: 培育税收公民是实现国家-公民财政关系进化的关键一环,旨在激活国家与公民之间正常的良性互动。消费型税基的高透明度,有助于消费者看清纳税支付-服务受益间的交换关系和义务-权利间的对称关系。

  [21]: 丁伯根法则(Tinbergen’s Rule)指相互独立的政策工具或控制变量的数目,至少要等于目标变量的数目。该法则被用来促进不同政策工具的匹配与协调,避免相互抵触和干扰,很适合税制进化和择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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