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9九游会关注未成年人保修订:突出保障“受教育权”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十届全国会组员24日下午在分组审议未成年人保修订草案时表示,修订草案充分吸收了前两次审议时委员提出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许多委员表示,未成年人保的修订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地考虑未成年人保护问题。这次提交全国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进行了规范,已趋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陈士能委员说,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关系到中华民族兴衰的重要问题。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仅关系到家庭,也关系到学校和全社会。修订这部法律对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得以全面发展、茁壮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王维城委员对国家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表示赞成。他说,我国网民多数是青少年,所以提高青少年的网络文化素养,对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的引导和教育是当务之急。
一些委员认为,对少数患上网络成瘾症的未成年人也要给予关心,建议增加“国家鼓励和支持帮助未成年人脱离网瘾的矫正活动”的条款,对患上网瘾的青少年进行心理治疗,使他们从网瘾中解脱出来。
“修订草案增加了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禁止性条款,修改得很好。”陈难先委员希望对“校园周边”的范围界定,要出台具体规定,并征求学校意见,使执法过程中具有可操作性。
顾秀莲副委员长说,现在社会各界特别关心未成年人保护,修改这部法律可以全民动员,都来重视保护未成年人。
全国会组员还审议了关于十一届全国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代表的办法草案、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代表的办法草案等。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郑玮娜)24日,未成年人保修订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会审议。目前的草案在二审稿基础上增加了一款:“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有些全国会委员提出,未成年人保应当突出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的保护。因此在第三次提请审议草案中增加了以上条款。
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调查认为,失学、辍学的未成年人年龄小,无一技之长,过早进入社会后无法就业,极易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同时,草案还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目前中国有1亿多农民工在城市打工,涉及农民工子女数百万。2006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要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2006年起,国家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为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到2007年,这一政策将惠及中国农村地区约1.6亿中小学生,占全国近2亿中小学生的80%。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草案也给予了充分保障。草案明确规定,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近年来备受社会关注。草案在总则中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草案还提出,“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 杨维汉、郑玮娜)未成年人保修订草案24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会审议。草案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草案明确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共青团中央提供的数据显示,2006年上半年,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网民达1830万人。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2005年底发布的《中国青少年网瘾调查数据报告》中称,我国有相当数量的青少年网民存在网瘾问题。
教育界人士指出,很多未成年人缺少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也是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原因之一。
对此,草案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安徽省安庆市公安机关破获的系列盗窃自行车案件中,刚满16岁的少年陈某因沉溺上网依靠盗车上网度日;2006年2月,北京顺义的一个少年,猝死在网吧里……
该如何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上网J9九游会官网,一直是困扰家长、老师和教育界人士的难题。草案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据了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郑玮娜)24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草案也作出了规定,“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过去叫工读学校现在叫专门学校”,全国代表陈舒认为,对在学校确实比较顽劣的学生不能开除了事,把他们送到专门学校去,如果表现好了,还可以复学。对已经行政、刑事处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允许其复学。总之,要让他接受完义务教育。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草案规定,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学校、监护人应当是未成年人的“保护伞”。草案同时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草案还规定了罚则,“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些地方已对开除学生作出严格规定,新疆乌鲁木齐市近期出台规定要求,开除高中生必须举行听证会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乌鲁木齐市教育局新闻发言人说,此规定实施的目的是保障公开、公平地管理学生,以利于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行政。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隋笑飞)江西省都昌县土塘中学6名学生在拥挤踩踏事件中伤亡,黑龙江8名学生惨死在去学校的“”上……这些花季少年的夭亡再次警示我们,中小学生安全隐患令人震惊,加强中小学生安全保护措施刻不容缓。
24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修订草案,对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作出了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我国70%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在学校,80%以上的学校突发事件为传染病流行事件。”卫生部副部长蒋作君说,目前我国学校针对传染病、寄生虫病和食源性疾病的防控能力比较薄弱,甚至还存在防控的盲区、盲点。学校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率仍居高不下,一些学校的食品和饮水安全令人担忧,食物中毒和饮用水导致的疾病时有发生。
针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教育部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制定突发事件预案,以便从容应对。草案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专家指出,中小学生被伤害事件接连发生,与一些中小学校对学生安全防护措施不足有关。有的学校一门心思抓教学,不把安全教育放在眼里,该建的预防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机制没建,该开的安全课程没开,学校的日常工作中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工作不到位。凡此种种,都是当前应当引起警醒,痛加改进的方面。
教育部、等10部门2006年联合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对学校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公共场所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些体现“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在草案中也予以明确。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隋笑飞)为在司法活动中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4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修订草案规定,公检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可设立专门机构。
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目前,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益保护案件的机构主要是少年法庭。截至2005年,全国法院共建立少年法庭2400多个,共有兼职或专职少年法庭法官7200多名,基本做到了所有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都由少年法庭审理。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草案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有监护人在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有关专家指出,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是因为他们的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受到不良环境的诱导和胁迫,绝大多数人都是初犯、偶犯或者过失,主观恶意不深,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应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否则他们的心灵很可能变得灰暗扭曲。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说,少年法庭切实贯彻“教育、感化、挽救” 的方针,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积极做好 “寓教于审”工作,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时,依法多判处非监禁刑,挽救了一大批未成年罪犯。
草案同时规定,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郑玮娜)在很多城市生活着这样一些孩子:他们或流浪或乞讨,无法接受良好的教育,无法与同龄人一样享受来自父母的关怀。
未成年人保修订草案24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会审议。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3年8月至2005年底,全国各地建成的130多个专门为流浪儿童提供紧急庇护的救助保护中心已救助流浪儿童24万人次。
2006年初,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国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会议要求,地级以上城市尚未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都要尽快建立。“十一五”规划中也明确提出,要完善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制度。
全国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说,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非法牟利,以欺骗、胁迫、利诱等手段专门组织未成年人进行乞讨,严重侵犯了他们的人身权利,危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同时也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予以惩治。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草案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据了解,目前中央综治委要求开展集中打击行动,解救被黑恶势力控制、操纵、教唆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正在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组织、操纵和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郑玮娜)24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修订草案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临近元旦,又到了贺卡热销的时候,有媒体记者调查发现,市场热销的贺卡充斥着与恐怖,购买贺卡者以中学生为主。
近期有关部门在对图书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不少暴力和淫秽作品泛滥其中。在一些中小学生间流行的“口袋书”,充斥着露骨的性描写和淫秽内容。
“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青少年问题研究专家佟丽华认为,大众传播媒介的暴力、凶杀、等有害信息和口袋书、暴力电子游戏、淫秽光盘以及网络内容等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显而易见。
“暴力电子游戏就是暴力犯罪的演练场。”佟丽华特别指出了暴力电子游戏的危害性,“最难整治的,也是最容易诱发犯罪的就是暴力游戏。
草案规定了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恐怖图书、音像制品的法律责任。“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草案同时还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