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的供货合同竟翻脸不认法院认定“表见代理”维护民企合法权益

  新闻资讯     |      2024-06-03 08:56

  口头约定的供货合同竟翻脸不认法院认定“表见代理”维护民企合法权益口头说好建材公司向建设集团供货,项目完工了建设集团却不肯全额付款……2月27日,在湖北省清廉民企建设工作推进会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余俊用真实案例向民企代表讲解如何防范化解法律风险,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余俊介绍,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期间,某建材公司与某建设集团就位于某区的某房地产项目展开合作,由建材公司向建设集团供应建筑装修材料,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期间,建材公司累计供货121万余元,建设集团仅支付46万余元。故建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建设集团支付剩余货款7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建设集团系某区某房地产项目装修工程的承包单位,其与第三人李某系内部承包合同关系,郑某系李某手下的材料采购员,建材公司负责人蔡某与案外人郑某口头约定由建材公司向上述项目供应建筑材料。2022年8月25日j9九游,李某签署对账单,确认建材公司供货总金额为121万余元,已付款金额为46万余元,下欠74万余元。此后,建设集团及李某未再向建材公司付款。

  在该案中,李某认可其材料采购员郑某与建材公司负责人蔡某建立了口头买卖合同关系,在建材公司提交的与郑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郑某向建材公司发送的材料申请单抬头载有“某建设集团”字样,郑某曾向建材公司发送电子版材料采购合同,合同中甲方为某建设集团;建设集团向建材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建材公司向建设集团开具了部分;建材公司提交的项目部现场照片显示项目部名称为“某建设集团”。

  法院认为,李某系以某建设集团名义与某建材公司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涉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应为某建材公司与某建设集团,双方建立的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最终,判处某建设集团给付某建材公司货款74万余元。建设集团以其与建材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等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余俊介绍,这类案件比较常见,各类企业都可能遇到,当中涉及一个法律概念——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表见代理的意义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余俊说,本案带来的启示是: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包括对合同相对方于合同上加盖的公章进行形式审查、对业务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查等。

  通过多个真实的具体案例,余俊提醒参会的民营企业家,要认真对待合同签订。如果遇到纠纷,要慎重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积极应对争议解决,并重视专业法律意见。

  “以案说法简洁易懂,对民营企业发生的法律和合规问题针对性强。”湖北省工商联、宜昌市汽配机电商会会长、鑫鼎集团副董事长何建刚在听了余俊的讲解后说,将在商会会员中大力宣传,扎实做好企业,依法依规经营,为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贡献宜昌楚商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