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市场监管局曝光!速看→4月18日,记者从昆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今年以来,该局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2023年8月,昆明市官渡区利尔达摩托车配件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摩托车乘员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不合格的摩托车乘员头盔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经查,昆明市官渡区利尔达摩托车配件经营部销售的产品摩托车乘员头盔,经检验,所检项目结构(壳体)、头盔耐穿透性能项不符合GB811-2010标准,依据《云南省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判定为产品不合格,复检后维持原检验结论。经调查,该批产品进货价格为140.00元/顶,销售价150.00元/顶。该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024年1月31日,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被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2020年始,当事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使用《新车定购协议》和《网约车租赁合同》两份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束。其中《新车定购协议》第二条约定销售方填写预定交车日期为预约期,“销售方因厂家货源、运输等原因不能在约定时间交货的,购买方不能向销售方提出其他违约赔偿要求”。《网约车租赁合同》第九条“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通过友好协商不能得到解决,双方同意诉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云南天地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2023年8月,根据线索移送函,盘龙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云南知行合意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为通海“秀麓融城”房地产项目制作并发布广告,在房地产开发公司微信公众号上有“步行约5分钟即可抵达县人民政府”“开车约10分钟内即达通海县人民医院”“项目距通海古城约5分钟车程”的房地产广告内容。
2024年1月,云南知行合意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项目达到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作为广告宣传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处以没收广告费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昆明宝盾经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被官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侵权汽车配件和违法所得,并给予行政罚款。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部分汽车配件外包装上标注的丰田车标和“TOYOTA”的标识,与丰田汽车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标识相同,且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被查获汽车配件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经调查,当事人店内被查获的外包装和产品上标有丰田车标和“TOYOTA”字样的丰田机油格、空气格、刹车片系当事人从一销售员处支付7720元的现金购入。经丰田汽车公司鉴定,辨别为侵犯丰田汽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对此鉴定无异议。被查获商品的违法经营额共计19005元,获利8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28日,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对云南润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注册营运的“润辉农科”微信公众号内于2022年9月13日发表的“沃野产品手册”文章中载有:“民悠悠® 产品价值:10秒见效,停止危害;杀虫彻底J9九游会真人游戏第一品牌,长效保护10天以上……春满芽® 产品价值:死虫速度快,24小时死虫率达80%以上,48%死虫率90%以上……”等涉及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
经查,“民悠悠”氟啶•噻虫嗪农药的登记证号为PD20211071、“春满芽”丁醚脲•唑虫酰胺的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211761。2022年3月10日,当事人从供货商四川沃野农化有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复制含有上述表示功效的宣传内容,而后发布到其营运的“润辉农科”微信公众号中。截至案发时,上述“沃野产品手册”文章阅读量201次,广告费用合计600元。另查明,“民悠悠”氟啶•噻虫嗪、“春满芽”丁醚脲•唑虫酰胺两种产品的外包装未使用上述宣传用语,截至2023年12月28日,当事人线下售出“民悠悠”氟啶•噻虫嗪13件,未购进售出“春满芽”丁醚脲•唑虫酰胺。2023年12月29日,当事人已将微信公众号中涉案的“沃野产品手册”文章删除。
当事人发布违法农药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首次违法、积极整改、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教育。
寻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开展燃气灶具流通领域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在流通领域销售标有昆明亚达厨具有限公司生产的燃气灶产品质量不合格,属在生产过程中未加装熄火保护装置导致商用燃气灶不合格行为。寻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了2071台商用燃气灶,并处以罚款。
经查,昆明亚达厨具有限公司生产的、已包装完整处于预售状态的19个批次2071台商用燃气灶未加装熄火保护装置,经对样品进行检验,所检产品“通用结构——一般要求——熄火保护装置”项目不符合标准GB 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经检验鉴定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行为,并处以罚款。
经查,在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富民芳芳建材经营部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绝缘平均厚度、绝缘最薄处厚度、护套平均厚度、外形尺寸、绝缘老化前抗拉强度、绝缘老化后抗拉强度、绝缘老化前后抗拉强度变化率等8个项目不符合JB/T8734.2-2016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在与消费者签订《入会协议书》中,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执法人员对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练加健身房现场检查,查阅了当事人的《入会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会员的权利与义务”模块第五点中,印有“会员卡一经出售,概不退还”字样。另经查明,健身房印制发放的会员卡背面“使用须知”第3点中,印有“此卡一经办理概不退款,不找零、不兑换现金”字样,该行为系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2023年11月,昆明惠容元茶叶有限公司在销售的小青柑茶叶外包装上印有“航天级食品”“太空科技”字样的违法广告行为,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给予罚款的处罚。
度假区市场监管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昆明惠容元茶叶有限公司所销售的小青柑茶叶外包装涉嫌违法。执法人员遂到达现场进行检查,发现现场售卖的新会小青柑茶叶外包装上印有“航天级食品”“太空科技”字样,当事人支付广告费用1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的规定,系虚假广告。
十、昆明市寻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寻甸通汇商贸有限公司通汇家世界分公司销售不合格儿童三轮车案
当事人销售的儿童三轮车,经检验判定为产品质量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寻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给予没收不合格儿童三轮车1辆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2024年1月31日,根据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寻甸通汇商贸有限公司通汇家世界分公司销售的儿童三轮车,经检验产品质量不合格。执法人员送达了《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该公司负责人现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未在异议有效期内提出异议。执法人员在该公司负责人的陪同下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除封存备样的一辆外,未发现该型号的其他不合格儿童三轮车。
当事人销售的过磷酸钙肥料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2024年1月3日,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依法对富民县富裕化肥经营部涉嫌销售不合格过磷酸钙肥料案件线索进行调查。现场门店内肥料堆放规范,当事人能提供的供货方资质,但现场堆放肥料中未见同批次不合格过磷酸钙肥料,该批次肥料于2023年10月27日至11月4日销售到富民,系电话订货,数量较少,至案发时肥料已全部使用完,无法追回。
当事人销售的电子计价秤与批准的型式不一致、冒用他人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以及未按规定标注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的行为,违反了《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没收冒用认证标志的TCS-150型电子台秤产品82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销售与批准的型式不一致的电子计价秤41台,涉及ACS-QE01型、ACS-723型的电子计价秤;冒用他人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的质量标志的电子计价秤82台,型号为TCS-150型;未按规定标注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89台,涉及ATZ-15型弹簧秤、TCS-150kg型电子台秤、ACS-30型电子计价秤、TCS-100型电子计价台秤。当事人对定性无异议,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